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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新华社北京1月29日电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加强“三农”工作,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
(2007_01_31) [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
(2007_01_30) [查看全文]
根据省林业厅(2006)85号文件《关于兑现退耕还林工程2005年当年及以前年度补助资金的通知》精神,依据全县1999年至2005年退耕还林2005年度核查验收结果,县政府决定近期进行2005年度第一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兑现程序,确保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户,在严格执行县政府关于《泾川县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认真落实公示制度 由乡(镇)政府负责,对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兑现的
(2007_01_30) [查看全文]
泾川县建立和推行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树立服务型政府的新形象,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执政为民、为公众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首问责任制的实施范围 我县实施首问责任制的范围为各乡镇、温泉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驻泾单位。 二、实施首问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首问责任制是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耐心周到地解答
(2007_01_30) [查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
(2007_01_30) [查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2007_01_30) [查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包括村卫生所(室)、向地方开放的部队医院、企业、事业单位所属职工医院、卫生所(室)、疗养院、防治所(站)以及有行医执照的联合医疗机构、民办医院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或确认并取得相
(2007_01_30) [查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2007_01_30) [查看全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解除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离婚财产分割、返还彩礼等热点问题作出了解释。   解释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
(2007_01_3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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